员工替公司买了耗材,钱已经从自己的手机付出去,拿回来只有购物清单。老板觉得“是给公司买的,当然能报”,会计却说还缺凭证。两边讨论的可能不是同一件事:一边在说公司归还垫付款,一边在说这笔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先把真实采购核实,不用转账截图代替全部证据

核对采购是谁批准的、货物买给谁、有没有收到、金额与付款是否一致。保留订单、收货或领用记录、供应方信息和员工垫付记录,并按公司制度办理审核。公司是否归还这笔款,应依据真实业务和内部制度,不是由一篇税务文章替企业作审批决定。

员工自己的家庭消费,不能换个“采购”的备注就变成公司费用。同样,真实用于公司的货物也不能因为经办人先付款,就跳过交易资料核对。经办人说明业务,会计判断核算及税务凭证,两件事可以同时推进。

所得税扣除凭证,看供应方和交易性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则强调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供应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时,通常应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内部报销单、付款截图可以补充说明业务,但不能因此当然替代依法应取得的发票。

供应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条件的个人时,办法允许在相应条件下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需包含收款人信息、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和金额等。这里的例外针对供应方和交易,不是“员工报销金额小就免票”。

缺票时给业务留一个补齐路径

能补开发票的,联系真实销售方核对公司信息和交易内容,不要找无关商家凑一张同金额发票。还未取得合规凭证的费用,财务要标记缺失原因、联系记录和预计补齐日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核对是否达到扣除要求,不能把内部审批通过直接等同于税务审核通过。

供应方注销、失联等导致无法补票时,另有条件和证明材料要求,不是凭一句“开不了票”就通用放行。小额零星的判断也要按交易当期有效标准核实,不能一直沿用旧文章里的金额。本文讨论企业所得税凭证,不把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所得处理混进同一结论。

政策依据与参考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重点核对第三至第五条、第九条及第十三至第十六条: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04/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等情形的答复,解释小额零星及汇算清缴前凭证要求;金额标准需另核当期政策: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167287/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