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按月申报,看到10万元;朋友按季申报,说自己看30万元。两种说法可能都来自同一套政策,但不能把两条线相加,也不能每个月根据销售额大小自行切换。判断前先看电子税务局显示的纳税期限和主体适用身份。

先看清政策适用期间和两档标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按纳税期限分别适用: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公告也规定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实际判断时,应先确认本单位适用按月、按季还是按次纳税,再按照政策口径汇总对应期间的销售额。

月度纳税期限看月标准,季度纳税期限看季度标准;不要把一个季度的销售额拆成三个月各自比较,也不要将30万元季度标准与每月10万元重复计算。纳税期限及具体销售额口径要按税务登记和适用规则确认,不是临近申报时随意挑一个对自己更有利的周期。

起征点不等于所有事情都不用管

达到或未达到起征点,影响的是相关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税收处理,不代表纳税人身份、销售额统计、发票开具、申报及其他税种义务自动消失。销售额如何归集、不同交易是否合并计算、是否存在特殊规定,要根据真实交易和当期有效政策判断。

还要留意专用发票等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4号公告对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部分征管事项作出规定,涉及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处理。若客户要求专票、发生跨期退货或同时有不同类型交易,先对照公告和电子税务局提示,必要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要只看“有没有超过10万/30万”就下结论。

实操时保存订单、收款、发票和退款资料,按纳税期限汇总销售额;申报前核对系统展示的所属期和政策口径。本文只解释2026—2027年相关起征点框架,政策到期或后续调整时要重新核对,不能把本页标准直接套用于其他年度。

政策依据与参考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适用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起征点标准及具体范围以公告原文为准: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sjpd/xlglm/tzgghhht/202602/t20260225_891603.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公告规定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6/content.html